为贯彻《北京市教委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标准和整改技术规范的指导性意见》精神,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学校师生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主管安全领导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学校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每位教职员工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日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的安全。
第二条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负责对校园进行安全检查,由综治委办公室负责建立隐患台帐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隐患整改。
第三条 安全检查工作:
一、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二、有关职能部门一月一查;
三、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及放假前由主管校领导带队进行联合检查;
四、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前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五、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六、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部位、要害部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 隐患排查中发现问题能马上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建立隐患台帐。
第五条 重大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后要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六条 安全隐患通报与整改:
一、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告;
二、安全隐患通告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被通告的安全隐患;
三、对经常出现或较严重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对该单位负责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条 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0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