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市公安局、海淀公安分局关于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剧毒化学物品管理必须建立双人双锁,专人专柜负责制等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购进的剧毒化学物品,必须及时上帐,且帐目要清楚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一、剧毒化学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1、储存剧毒化学物品,必须设立专柜、专库。
2、库房坚固、通风、干燥、严密、温度适合。
3、剧毒化学物品的存放,根据其物品性质,必须分门别类的摆放,不得超量储存。
4、对库中储存的剧毒化学物品,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那些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剧毒化学物品的管理采用双人、双锁、专人、专柜负责制。
6、剧毒化学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符合公安局规定的"保管人员的条件"。
7、保管人员要掌握一般记帐要求和安全保管规则,要有专门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如遇人员变动,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8、剧毒化学物品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管理人员也不得在库内休息、吸烟、饮食和分装作业。
9、剧毒化学物品包装上应具备"有毒"“危险”的标志,如遇有字迹模糊不清的应立即更换,
10、定期检查库房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性能,做到灵敏可靠。
二、剧毒化学物品的购买
1、凡是需要购买的剧毒化学物品,采购人员要以书而形式写清剧毒化学物品的名称、数量、级别、用途、经校保卫处审核,开具有关申请购买证明书。
2、采购人员持证明信、采购证到海淀公安分局治安科办理有关购买事宜。
3、凭海淀公安分局审核、批准开具的购买证明信,到公安局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
三、剧毒化学物品的入库、上帐
凡购进的剧毒化学物品,必须及时上帐,且帐目要清楚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四、剧毒化学物品的领用
1、凡需领用毒品化学物品,必须提前15天向专管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需求申请,申请中要注明剧毒物化学物品的名称、规格、级别、数量、使用日期和用途。
2、领取剧毒物化学物品,必须要填写"剧毒化学物品领用审批登记表"登记表中的各项,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核实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保管人员有权拒绝领取。
3、控制领用数量,用多少、领多少,当天领出、当天用完,不要超量领取。
4、凡领出的剧毒化学物品,无论是固体还是液体,无论是分装了,还是配成了溶液,当天要将剩余部分送还库房,暂存。不送的,出现事故或责任问题,全部由领用人承担。
5、领出的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在实验室(科研室)妥当地方,严禁放在其它地方,如为学生实验用,实验教师和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管理。
6、凡"剧毒化学物品领用审批登记表"上涉及到的签字人员,都要各负其责,认真审核签字,以防止出现意外和漏洞,防止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开始试行。
2006年12月16日